番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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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孟宥、邱穆青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后孟宥开始怀疑邱穆青在婚内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但其并无可靠的事实依据。故孟宥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认定其与邱穆青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依照《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孟宥与被告邱穆青离婚。 二审中,上诉人孟宥提交新证据:1.a市鎏金花园一期4栋1单元2401号房购房合同、房产证及银行流水单,证明目的:该房产系邱穆青婚后购入,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认可。2.a市鎏金花园一期4栋1单元电梯、24楼走道物业监控录像,证明目的:邱穆青在婚内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本院认为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孟宥与邱穆青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否正确。本案庭审中,上诉人孟宥与被上诉人邱穆青皆认定自2022年10月起双方已分居五年,且在2026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而双方至今仍未能化解夫妻矛盾,已无和好可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且根据《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